答
你拒付停业期房租的合法抗辩理由(庭审核心答辩观点)
1. 出租人(原法人)负有保障房屋稳定承租、可正常经营的合同义务
依据《民法典》第708条: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,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。
• 原法人转让酒店时承诺可正常续约,但上游二房东、大房东持续产权纠纷,续约不确定,属于出租人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瑕疵;
• 房屋老旧,因无法确定续约,你不敢投入装修,房屋丧失酒店经营使用功能,租赁目的无法实现,停业并非你单方过错。
2. 上游权属纠纷属于不可归责于你的经营障碍,可主张租金减免/免除
《民法典》第580、722条:因出租方上游产权争议导致承租人无法使用房屋的,承租人有权对应免除无法使用期间租金。
• 停业3个月根源是二房东、大房东纠纷带来的续约风险,该风险由原转租人(原法人)提前知情却隐瞒承诺续约,过错完全在对方;
• 房屋不具备稳定经营条件,你未实际享受租赁物使用收益,无需支付停业阶段租金。
3. 暂缓支付前期房租属于合法行使不安抗辩权
《民法典》第527条:对方存在丧失履约能力、权属争议等情形,你有权中止履行付款义务,不构成单方违约。
二房东与大房东纠纷持续,存在随时收回房屋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重大风险,你暂缓支付房租不属于恶意拖欠,不承担逾期违约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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